首頁
關於品仁
最新消息
案例分享
FACEBOOK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46)
演講活動
(52)
業務近況
(29)
常年法顧
(31)
花絮新聞
首頁
最新消息
業務近況
2017-04-20
恭賀:當事人被告給付承攬費事件,經嘉義地方法院調解後,與原告【成立調解】!
恭賀:當事人被告給付承攬費事件,經嘉義地方法院調解後,與原告【成立調解】! 後記: 希望調解成立的雙方,都能放下心中因誤解所生陰霾,迎向朝陽!...
查看更多
2017-03-31
恭賀:當事人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履約爭議調解」後,與機關成立調解!
恭賀: 建築師突遭採購機關新任民選首長以政策變更為由終止契約後,對於採購機關應支付但未支付之服務報酬,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履約爭議調解」,幸與機關成立調解! 後記: 因採購機關新任民選首長之政策變更,致建築師依約進行至細部設計階段時,突然被採購機關終止契約! 由於採購機關僅支付過第1期之規劃設計費,尚有多筆應支付但未支付之服務報酬,建築師只好依約進行調解。 雖...
查看更多
2017-03-10
恭賀:當事人被訴詐欺案件,獲【無罪判決】!
恭賀:建設公司負責人及建築師共同被檢察官起訴:「未告消費者所購買之透天厝,因緊鄰巷道而有退縮建築線要求,故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乙案,經開庭6次,感謝法官明察秋毫,諭知無罪判決,還我清白。 後記: 本案爭點涉及建築線指定、退縮建築等建築法規專業領域,蒙法官抽絲剝繭,讓真相大白,也使得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順利完成被告建築師(成大建築系學長)託付之任務!...
查看更多
2017-02-10
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為委任人提供建築暨法律專業,成功扭轉臺北市政府之施政建設案!
臺北市政府原擬設置北區轉運站之位置,不乏疑義;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受當地居民委任搜集、分析案情後,寄發律師函給市長,並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星期四)下午7時至9時,參與臺北市交通局張哲揚局長親自主持與居民之地方座談會,當場遞交1,779件居民連署書及律師函,以向臺北市政府不斷反應,經3個餘月後,感謝臺北市政府願意體察民意、變更政策! 相關報導如下:《北市宣布北區轉運站不蓋了 改做數...
查看更多
2017-02-01
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榮任:【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建築學系】兼任講師!
恭賀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榮任:【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建築學系】兼任講師! 李仁豪律師/建築師為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之系友,有幸回母系教授建築法規課程,希望透過真實案例讓同學們了解建築法規之重要性,進而懂得運用法律知識維護建築師執業之權益。...
查看更多
2016-11-15
恭賀: 當事人向其出租人提告「返還押租金、租金」事件,經法院判決,大獲全勝。
恭賀: 當事人向其出租人提告「返還押租金、租金」事件,經法院判決,大獲全勝。 後記: 系爭租約因可歸責於出租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是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協助當事人民國(下同)104年8月20日發出存證信函依法解除後,於104年8月27日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歷經近16個月之審理,終於還給當事人應得之正義;感謝第二任法官於開庭一次後,即認真明快有效地作出適法之專業判決,深值贊許。...
查看更多
2016-10-25
恭賀: 當事人被告涉業務侵占及詐欺得利等罪嫌部分,獲【不起訴處分】!
恭賀: 當事人被告涉業務侵占及詐欺得利等罪嫌部分,獲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遺憾: 當事人另被告違反○○○○法部分,經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年偵辦:程序上,除第1庭是檢察官親自偵辦外,其餘庭期均是由檢察事務官負責詢問;實體上,最後的起訴書只有3頁(含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並對於我方答辯有利於我方之所有事實及法律見解,均視而不見,隻字未提。 這樣的偵辦程序及起訴書...
查看更多
2016-07-04
恭賀: 當事人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告後,與車禍肇事者【成立調解】!
恭賀: 當事人○○○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告後,與車禍肇事者,於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避免雙方後續爭訟所為勞力、時間及費用之耗費。 後記: 在涉及人身傷害之車禍事件中,肇事責任之歸屬及賠償費用之計算,往往難以釐清;透過專業律師之協助,雙方較能各退一步,以和解方式解決紛爭,避免後續漫長之民事及刑事爭訟。...
查看更多
2016-06-28
恭賀: 當事人被告「確認界址」事件,經法院判決,大獲全勝!
恭賀: 當事人被告「確認界址」事件,經法院判決,大獲全勝。 後記: 本案全勝法寶在於:地籍圖不精確之情況下,通說認應秉持公平之原則,依下列判斷經界之資料,合理認定之: 一、鄰接各土地之買賣契約或地圖。 二、經界標識之狀況。 三、經界附近占有之沿革。 四、登記簿面積與各土地實測面積之差異。...
查看更多
2016-06-23
恭賀:當事人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履約爭議調解」後,與機關成立調解!
恭賀: 當事人三家共同投標廠商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履約爭議調解」後,與招標機關,成立調解! 後記: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設置之目的,應在協助機關與廠商及時而有效地化解各種履約爭議,並避免訴訟之曠日廢時。惟,諸多機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運作方式及結果,明顯與此背離,令人遺憾。 本人肯認《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本案之處理方式及結果,難能可貴,堪為表率!...
查看更多
«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