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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榮任:【品築科技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
恭賀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榮任:【品築科技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 期許能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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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榮任:【黃德倫建築師事務所】常年法律顧問!
恭賀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榮任:【黃德倫建築師事務所】常年法律顧問! 期許能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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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8
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榮任:銘傳大學建築系所【建築法律】講座!
恭賀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於民國105年4月8日(星期五)下午12時30分至2時,榮任銘傳大學建築系所【建築法律】講座! 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感謝王教授的邀請,很開心跟銘傳建築學系及研究所的學生,分享建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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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9
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榮任: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從法院案例 ,看建築從業人員的權責關係】講座!
恭賀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於民國105年3月29日(星期二)下午12時30分至1時30分,榮任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從法院案例 ,看建築從業人員的權責關係】講座! 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感謝蔡教授的邀請,有幸返回母系向老師們分享建築法律;感謝恩師林憲德講座教授特別蒞臨賜教及鼓勵,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將會更努力捍衛建築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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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3
恭賀:當事人與車禍肇事者間【成立調解】!
恭賀: 當事人經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協助向檢察官提告及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與車禍肇事者,成立調解,避免雙方後續爭訟所為勞力、時間及費用之虛耗。 後記: 在涉及人身傷害之車禍事件中,肇事責任之歸屬及賠償費用之計算,往往難以釐清;透過專業律師之協助,雙方較能各退一步,以和解方式解決紛爭,避免後續漫長之民事及刑事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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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3
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有幸代表《建築改革社》,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建言!
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有幸協同徐岩奇副社長等代表《建築改革社》,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建言如下,以期改善建築師之執業環境! 一、建請工程會及各縣市政府所設立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保障建築師為其委員之一,以符專業分工之需求! 二、建請技術服務案件之評選項目,應廢止「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之回饋」乙項,以免假「避免廠商超額利潤」之名,行「鼓勵廠商低價搶標」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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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0
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於【台灣法學雜誌第289期】聯名發表專文,提出專業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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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9
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榮任: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從建築人觀點來看建築師執業法律風險面面觀】講座!
恭賀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於民國105年3月9日(星期三)下午2時至6時,榮任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從建築人觀點來看建築師執業法律風險面面觀】講座! 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感謝與會建築師先進之熱烈賜教,並期許能為推廣建築師執業之法制觀念,貢獻綿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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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8
當事人提告妨害自由、恐嚇、恐嚇取財等案,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協助當事人○○○提出之妨害自由、恐嚇、恐嚇取財等告訴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 後記: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從而,告訴人於案發之際,應立即蒐集各項積極證據,俾日後提出供檢察官據以認定被告之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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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8
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榮任:台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從法院案例看建築從業人員的權責關係】講座!
恭賀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於民國105年3月8日(星期二)下午3時30至5時30分,榮任台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從法院案例看建築從業人員的權責關係】講座! 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感謝與會先進之熱烈賜教,並期許能透過法院案例的分享,讓建築從業人員知道如何保護自己及提高法制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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