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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提告妨害自由、恐嚇、恐嚇取財等案,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2016-03-08
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協助當事人○○○提出之妨害自由、恐嚇、恐嚇取財等告訴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
後記: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從而,告訴人於案發之際,應立即蒐集各項積極證據,俾日後提出供檢察官據以認定被告之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