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獲法院【宣告緩刑】!
經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之協助,當事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檢察官起訴後,獲法院判決如下:
1.有期徒刑3月。
2.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3.緩刑2年。
後記:
法院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犯後已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同意不再追究被告本案刑責,暨衡酌被告之教育程度,工作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後,量處如上所示之刑,以茲儆懲,應屬恰當公允。
此外,法院認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只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惟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故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亦符刑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