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豈非玩弄臺灣公共工程建設,如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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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起:
 
(一)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5年3月9日,為「新北市New SkyRider(高架自行車道)國際競圖」(下稱本案)之政府採購案,舉辦國際競圖現場說明會及網路直播國際說明會,招標文件指出:「本案總工程造價約新台幣(下同)22.8億元,規劃設計費約1.26億元,整體期程計劃於2018年底部分完工啟用」等語。
 
(二)詎料,新北市政府於【22天】後,竟公告:「本案因無法如原預估期限取得用地,即日起暫停本案國際競圖招標程序,直至土地問題排除再行評估執行。感謝駐外使館代表處及業界對本案熱衷關注,對招標期間備標之損失理解並在此致歉,希望未來市府再啟計畫仍不吝支持及參加。」等語。
 
(三)對此,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不得不提出以下疑問及建言,以導正政府機關一再重創公共工程推動之錯誤行為態樣。
 
二、請問《新北市政府》:
 
(一)公共建設之用地能否取得,難道不是推動公共工程之前提要件嗎?
 
(二)尤其,本案是一個總工程造價約22.8億元,規劃設計費約1.26億元之重大公共建設,對於用地能否取得,貴府難道不應更為審慎評估嗎?
 
(三)若用地能否取得存在變數,貴府為何要好大喜功,花費大量公帑,舉辦國際競圖?
 
(四)眾多國內外廠商,因信賴本案而投入大量備標成本,得向貴府追討嗎?
 
(五)對於貴府上開產生浪費國家公帑、虛耗廠商備標成本,更重創政府行政威信之重大行政缺失行為,難道不該有人負責嗎?
 
(六)貴府公告表示,對於廠商損失備標成本致歉,並希望廠商貴府再啟計畫時仍不吝支持及參加;準此,執行貴府標案之廠商,發生履約瑕疵者,可以發函向貴府道歉後,貴府就同意草草結案嗎?甚至,貴府還進一步會同意未來仍會跟該廠商締約?
 
三、建請以下單位應本於權責對《新北市政府》上述行為有所作為:
 
(一)《監察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計部》應徹查《新北市政府》之行政責任。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調查《新北市政府》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