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請專業一點!】
民國105年2月23日臺灣多家報紙紛紛以斗大標條報導「台南地檢署偵辦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案,檢方發現,結構設計圖有諸多不符建築經驗的規劃,懷疑大樓原始設計圖是由無照的建築師助理繪製,建商林明輝一手操縱變更設計,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不把關就蓋章,再送台南縣工務局審查過關,達到偷工減料目的。」等語,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認為有導正視聽之必要,謹撰文分享如下,敬請諸位建築師先進賜教。
二、台南地檢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一)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明文要求:「偵查,不公開之。」
(二)惟倘上開新聞報導屬實,則台南
地檢署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
之事項,顯有違法失職之處。
三、專門執業及技術人員對於簽證
內容負責≠執行業務過程中不得委
由無照助理協助:
(一)建築師,如同土木技師、會計師
、律師等專門執業及技術人員,對其工
作成果以簽證方式負責,但其執行業務
過程中,依法非不得委由無(該專技)
照助理協助,以竟全功。
(二)若台南地檢署承辦本案之檢察官
對於建築師執行業務過程中,《建築師
助理》之於《建築師》之從屬作業關係
,完全不熟悉;那請想想台南地檢署中
《檢察事務官》之於《檢察官》之從屬
作業關係,或台南地方法院中《法官助
理》之於《法官》之從屬作業關係吧!
(三)換言之,專門執業及技術人員依
法對於簽證內容負責,而此負責範圍當
然也包括其執行業務過程中委由其助理
協助處理者。
(一)法律真諦在於勿枉勿縱,而檢察
官作為國家刑罰權之訴追者,更應小心
謹慎善用國家賦予之公權力,俾發現真
實並符程序正義。
(二)就本案而言,台南地檢署若僅以
建築師委由無照助理繪製設計圖,即謂
建築師棄守專業,進而推斷建築師因此
存有偷工減料之意圖,則未免怠忽職守
,昧於真實,踐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