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案,公務員豈是無責?】
一、緣起
臺南地檢署偵辦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案,於民國105年4月7日起訴建商、建築師、結構技師等5人業務過失致死罪,認為因渠等之偷工減料、設計不當,造成115人死亡、96人輕重傷;但其另認為負責審照之公務員,毫無不法,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對此尚難接受,特提出異議如下。
二、關於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嫌部分
若本案確有偷工減料、設計不當,又本件承辦公務員須負責勘驗、審照並製作勘驗紀錄及核發執照,則檢察官以「本件經查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公務員有何登載不實之情事」為由簽結,其偵查行為是否過於怠惰?
三、關於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及業務過失致死罪嫌部分
若本案確有偷工減料、設計不當,而檢察官以「本案建照審查時,係依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辦理,所以無法認該等公務員於審照過程,有何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犯行」,那民眾需要建管單位何用?
檢察官進一步認為,「以當時建築執照審查機制、人力及科技設備,能否於現場勘驗或執照審查時,判斷結構設計強度是否符合規範,顯有可疑」,那請問該等公務員到底能為民眾把關甚麼事?
檢察官甚至提到,「本件公務員雖已到現場勘驗,然因建築法規定應於10日內完成審查使照之申請案,時間短促,實難期待現場勘驗能發現如鑑定報告所示之諸多缺失」,這依法定時程較短,所以政府情有可原之推斷邏輯,難道是同為地檢署的起訴品質低落,找臺階下嗎?
四、請臺南市政府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