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永康區維冠金龍大樓105年2月6日因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亡、96人受傷、289人無家可歸。台南地方法院經過7個月審理,105年(下同)11月25日下午5時宣判:建商林明輝、建築師及結構技師等5名被告,一審全依業務過失致死罪最高刑度,各判決5年有期徒刑,同時各併科罰金最高9萬元。
據報載,臺南地方法院宣判時表示「審理過程中被告沒有與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又一再矢口否認犯行,互相推諉,沒有任何悔意,這起事件造成被害人身心俱創、家園全毀、家破人亡,整個家族死亡人數最高9人,即使已量處《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之法定最重刑度,猶嫌不足。」
關於本案罹難者及其家屬之處境,毫無疑問地,令人不捨與悲痛;但罹難者家屬自本案發生以來,一再公開呼籲臺南地檢署應重視之公務員責任乙事,卻完全未見臺南地檢署有讓罹難者家屬及社會大眾足以認同之回應及處置,不得不令人質疑官官相護、真相難求?
至於臺南地方法院方面,在11月25日宣判時完全沒有論述判決被告有罪之各該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行為為何?僅謂「被告不應該沒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惟就此試問:被告若事實上的確沒有犯罪,為何需要和解?就算要和解,原告開出和解金在新臺幣50億元以上,被告難道有能力和解?其次,臺南地方法院有謂「被告一再矢口否認犯行,互相推諉,沒有任何悔意」,惟就此試問:被告若事實上的確沒有犯罪,為何需要承認犯行、承擔責任並有悔意?這豈非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再查,臺南地方法院認為「這起事件造成被害人身心俱創、家園全毀、家破人亡,整個家族死亡人數最高9人,即使已量處《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的法定最重刑度,猶嫌不足」,惟就此試問:《中華民國憲法》要求法官之職責是「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但有賦予臺南地方法院於宣判時為了安撫人心就可以恣意批判立法者及法律規定不足之權利嗎?這難道不是重創司法威信,及在罹難者家屬傷口上灑鹽之適例嗎?
綜上所述,檢察官存在目的是偵查犯罪嫌疑者,但臺南地檢署漠視本案公務員責任乙事,令人遺憾;而法官存在目的是勿枉勿縱,但臺南地方法院在本案宣判時之上開說法,顯然是感情用事、未審先判、有罪推定乙事,令人痛心。從而,在新政府希望藉由司法改革獲取人民對司法信賴之際,若連本案這種社會矚目之重大案件,司法單位辦理之情況都是如此,那司法信賴無異是徒託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