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均已背離之臺中市政府採購案】
臺中市政府於民國106年6月12日公告「智慧營運中心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其中規定略謂「國內建築師事務所沒有單獨投標資格」,引起台灣建築師界不滿乙案,臺中市府竟然回應略稱「上開規定是因為國內類似案件經驗有限」云云,完全不知自省,令人遺憾。實則,上開規定於情、於理、於法,均不相符,實有導正之必要。
一、 於情
依據臺中市政府「臺灣類似經驗有限,所以非找國外專家參與」之謬論,請問主辦本案之現任臺中市相關長官,您在擔任該職位之前,有過類似經驗嗎?如果完全沒有,您有資格擔任嗎?您的位子也應找國外專家共同參與?
二、 於理
本案建築規劃設計內容為:數位文化中心、文創產業進駐空間、產業中心、台中智慧營運中心、環境監測中心、景觀餐廳、景觀平台及智慧化地下停車等,雖是功能多元之複合建築體,預計興建樓地板面積達8萬餘平方公尺,樓高預計200公尺,但上開建築類型,均非特殊,且國內建築師事務所於國內外有相似建築實績者,絕非少見;是臺中市政府空言「國內類似案件經驗有限,所以國內建築師事務所沒有單獨投標資格」,依據為何?
況遇到建築管理責任需要政府機關承擔時,政府機關總以「行政與技術分離原則」說自己專業都不懂,只辦理行政作業而已;那關於本案最佳建築師之評選資格,為何臺中市政府有專業能力認定?臺中市政府難道不應把評選建築師之判斷方式,全權交由專業之評選委員決定嗎?
三、 於法
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當全台多數建築師均感受上開規定侵害建築師人格權時,臺中市政府上開回應,只讓建築師更加受辱。
四、 結語
正因本案是重大建設,敬請臺中市政府撤銷本公告,重新審視後再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