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指出「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2段65號公寓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晚間發生火警,4樓、5樓陷入火海,因為4樓、5樓被分隔為12間、13間套房,加上5樓是違建加蓋木造隔間套房,火勢從4樓樓梯間往上延燒,火勢延燒不到幾分鐘,造成9死2傷的慘劇。」及「新北市長朱立倫表示,過去10年,新北市執行過無數清樓專案、消防安全檢查,但對於民國96年之前的既存違建,的確法律有一些漏洞,需要大家以更嚴格的方式來執行。」等語。
對此不幸事件,「縱火犯」及「房東」毫無疑問都應該接受法律最嚴厲之制裁,然而「新北市政府」毫無法律責任嗎?難道每次類此事件發生後,政府只要左批肇事者、右打房東,再歸咎法律有漏洞,就可免除法律責任嗎?
就「建築物室內裝修」法制而言,按「建築法」第77 條之2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規定,均賦予政府管理建築物室內裝修之權利及義務;另按「建築法」第77條第2項等規定,政府對於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之構造與設備,有隨時派員檢查之權利及義務。
就「違章建築取締」法制而言,按「建築法」第97 條之2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等規定,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
從而,對於上開建築物未依法設置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或防火建築材料等,致9死悲劇,到底是法律漏洞或市府執法疏失?不言可喻。
綜上,本案突顯違章建築公共安全之重要性,政府實應更積極主動依法處置全台所有違章建築,惟政府在執法上若囿於現實面存有專業能力或人力不足之情者,應可將相關專業工作委託建築師公會等專業團體協助辦理,藉由公私協力合作,維護國民居住安全,並避免類似不幸事件,一再悲情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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