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賀:當事人向法院提告後,獲判【車禍肇事者應給付26萬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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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賀:
當事人○○○經委任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車禍肇事者應給付其約新臺幣26萬元及利息。
 
後記:
因「精神慰撫金」難以量化,是法院只能任由個案之承審法官,依其主觀感受判定之;致本案被害人縱因系爭車禍而生眩暈症狀、足踝疤痕、色素沈澱等後遺症,惟承審法官尚無從完全理解其精神上受有之痛苦,而判定過低之精神慰撫金,令人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