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有幸代表《建築改革社》,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建言!

200642

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有幸協同徐岩奇副社長等代表《建築改革社》,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建言如下,以期改善建築師之執業環境!
 
一、建請工程會及各縣市政府所設立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保障建築師為其委員之一,以符專業分工之需求!
 
二、建請技術服務案件之評選項目,應廢止「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之回饋」乙項,以免假「避免廠商超額利潤」之名,行「鼓勵廠商低價搶標」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