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曾為法院工程爭議案「鑑定人」,並為交大建築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及成大建築系「助理教授級兼任專家」,是本所專精於提供建築、營造、工程、不動產、政府採購等相關爭議及履約管理之法律服務。
2016-10-01

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獲邀參與:【建築改革社2016年度快閃分享會】

「輕建改」快閃分享會
日期:105年10月1日(星期六)
時間:下午2時30分至4時40分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四樓會議室

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於快閃分享會中,分享內容如下。
 
1.以身作則的建改:
身為10年工作經歷的建築師,我深感建改的重要性,所以我先改革自己成為執業的建築律師!
 
2.律師觀點的好建築設計:
建築人肯定明白建築觀點的好設計,但法律觀點的好設計,大家知悉嗎?
符合契約及法令的要求,是律師認為的好建築設計,但這往往被建築人忽略,甚至漠視;所以為避免發生令人不堪地賠違約金、課刑責或停權等憾事,請大家不要在得標後簽約前,才開始翻閱契約唷!
 
3.律師觀點的變更設計:
建築人從開始學設計,就不斷經歷翻案等變更設計的過程,但在建築師執業階段,律師觀點的變更設計,意謂變更設計費的取得;希望建築人在爭取提高服務酬金之際,莫忘變更設計費這個建築師理應獲取的服務對價啊!
 
4.建築物的創造者是建築師:
非常遺憾地,部分公務員誤將建築師依法有權在自己建築物上表彰自己為建築師的特權,與施作建築物的大小包商,相提並論。
實則,建築師創造建築物的貢獻,受智慧財產法的肯認,所以能在建築物上表彰自己大名;反之,大小包商對建築物完成,貢獻卓著,但其勞力的付出,與建築師創造的智慧財產,非得相提並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