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中,認定爭議或犯罪《事實》,係依據原告或檢察官(自訴人)所提出之《直接或間接證據》認定;倘原告或檢察官(自訴人)無法提出足以說服法院相信上開《事實》之《直接或間接證據》,即須承擔敗訴之不利益。
實則,爭議或犯罪《事實》,無從事後舉證證明,固屬常態,惟於法院中,僅得依上開審判原則,判定原告或檢察官(自訴人)敗訴,因而有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諺語。
就本案而言,被害人既無法提出足以說服法院相信《遭表哥、繼父、姑丈先後性侵》之《直接或間接證據》,是法院僅得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認定「…小蓉體重74公斤、身高160公分,姑丈體重僅60公斤,小蓉明顯佔優勢,卻無法抵抗姑丈的暴力脅迫,有違常理。加上小蓉指控表哥、繼父性侵過程均無證據及證人,因此判三人無罪…」等語。
準此,依報載所述之本判決,於法律審判上,並非顯有可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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