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曾為法院工程爭議案「鑑定人」,並為交大建築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及成大建築系「助理教授級兼任專家」,是本所專精於提供建築、營造、工程、不動產、政府採購等相關爭議及履約管理之法律服務。

【刑事案件欲行和解之基本應行注意事項】

 

1.《確認該爭議於刑事上得以和解約定私了》
 
有些刑事罪責,得以和解方式,私自解決。
 
然而,有些刑事罪責,縱被害人與加害人間,已有和解約定,檢察官仍須依法進行偵查或起訴;惟倘有和解約定,法院通常會減輕刑事罪責。
 
2.《和解時點不同之影響性》
 
(1)被害人向檢察官告訴前之和解:
 
被害人得因此不為告訴,惟加害人除應先確認該爭議於刑事上得和解私了外,並應做好書面之和解書,並載明被害人願意放棄所有民事、刑事之求償權。
 
(2)被害人向檢察官告訴後之和解:
 
縱於檢察官偵查階段,仍得和解。
 
和解時,加害人宜要求被害人撤回告訴,並以書面記載,則檢察官即得據此終結偵查。
 
惟因時空因素,此際之和解條件恐較前者,不利於加害人。
 
(3)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被害人提起自訴後之和解:
 
縱於法院審理階段,亦得和解。
 
和解時,加害人宜要求被害人撤回告訴或起訴,進而終結訴訟。
 
惟因時空因素,此際之和解條件恐較前2者,更不利於加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