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曾為法院工程爭議案「鑑定人」,並為交大建築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及成大建築系「助理教授級兼任專家」,是本所專精於提供建築、營造、工程、不動產、政府採購等相關爭議及履約管理之法律服務。

【喪權辱國之臺中市政府採購案】

臺中市政府取消「台灣塔」計劃後,於民國106年6月12日公告「智慧營運中心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其中規定「國內建築師參與投標時,『必須另覓國外建築師』作為分包廠商,且此國外建築師主辦項目占本契約金額比例之累積『不得』低於35%」。對於臺中市政府這種喪權辱國之採購規定,確有導正之必要,特提出建議如下。
 
臺中市政府當然有甄選出本案最優建築師之責任,並有因此依法確認出本案最適建築師資格條件之義務,然臺中市政府目前確認出最優建築師之上開條件,顯然不僅無助於甄選出本案最優建築師,更是羞辱全台灣建築師。
 
蓋上開資格條件是評選建築師之第一道門檻,通過這門檻之建築師才能進入第二階段之評比,即由臺中市政府委託評選委員針對建築師提出之規劃設計成果,評選出最優之建築師;換言之,上開資格只是最基本門檻,不應過度設限,因為選出最優建築師之關鍵在於第二階段,由通過第一道門檻建築師提出之規劃設計成果,一較高下。
 
然而,上開資格條件明揭意旨竟為「台灣沒有優秀建築師足以單獨為本案最優建築師,所以不得不找國外建築師加持」,試問:台灣建築師都還沒端出規劃設計成果,臺中市政府就已經知道台灣建築師沒有能力,所以強迫台灣建築師要找國外建築師加持,才能參賽;臺中市政府這樣的態度,難道不是在羞辱全台灣建築師?更重要的是,這樣的資格條件,跟選出本案最優建築師間,毫無因果關係,也就是臺中市政府上開作為,完全沒有必要性。
 
此外,上開資格條件另要求「國外建築師主辦項目占本契約金額比例之累積『不得』低於35%」,試問:臺中市政府對於廠商間合作方式及因此產生成本分配方式,難道沒有過度干涉?況這樣的資格條件,跟選出本案最優建築師間,也毫無因果關係,也就是臺中市政府上開作為,又是完全沒有必要性。
 
綜上所述,懇請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立即撤銷上開公告,始為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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