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曾為法院工程爭議案「鑑定人」,並為交大建築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及成大建築系「兼任助理教授級兼任專家」,是本所專精於提供建築、營造、工程、不動產、政府採購等相關爭議及履約管理之法律服務。

【辜成允之死,豈能究責30年前之設計建築師?】

據民國106年6月27日報載「台泥前董座辜成允5個月前在晶華酒店意外跌倒身故,檢方鍥而不捨偵辦,除了追查酒店董座潘思亮的管理疏失責任,連30年前設計興建晶華酒店的國際知名建築師李祖原也不放過,已2度祕密傳訊,還開出條件要李祖原認罪」等語,不僅造成建築界人人自危,更依法無據,而有導正視聽之必要。
 
一、公務員難道無責?
 
出事的樓梯寬度超過3公尺,卻未加裝扶手,縱然違反建築法規,而有應負責任者,但這些潛在的可能應負責任者除了當初設計建築師外,尚有30年來之使用管理單位即晶華酒店,還有台北市政府,為何未見報載指出檢方調查台北市政府?
 
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單位及使用管理負責審查並核發晶華酒店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為何沒有刑事責任?晶華酒店使用30年來,台北市政府建築使用管理單位對於晶華酒店之設施設備,難道沒有監督管理之行政責任?
 
從而,檢方辦案方向不禁令人懷疑官官相護,欠缺專業性及公正性。
 
二、設計建築師難道有責?
 
縱使出事的樓梯寬度超過3公尺,卻未加裝扶手,違反建築法規,但設計建築師之設計成果與辜成允之死,真有因果關係?
舉凡古今中外諸多建築物中樓梯寬度超過3公尺卻未加裝扶手者,比比皆是;我國建築法規縱有禁止,但設計建築師違反之結果,是否足以導致辜成允之死,不無疑問?
 
這問題除了涉及辜成允當時之身心狀況外,也與樓梯寬度超過3公尺卻未加裝扶手之危害性有關,也就是這問題涉及醫學專業、建築專業及法律專業,檢方在只有法律專業下,實不宜也不該在未尋求醫學及建築專業機構鑑定前,逕為論斷。
 
三、檢方難道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明文要求:「偵查,不公開之。」,倘上開新聞報導屬實,則檢方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顯有違法失職之處。
 
不僅如此,李祖原建築師貴為台灣建築界之國寶,在近80歲高齡之際,遭受檢方上開依法無據之不當偵查行為,其承受之者豈是身心煎熬而已,還有一輩子努力打造出之社會地位及形象,也付之一炬。
 
尤有甚者,台灣建築師之社會地位及形象,亦毀於一旦。
 
四、結語
 
檢察官為偵查犯罪,國家賦予檢察官極高之公權力;但是,務必懇請檢察官應謹慎善用公權力,以免形成濫用,錯殺無辜,始是法治國家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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