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豪律師/建築師,曾為法院工程爭議案「鑑定人」,並為交大建築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及成大建築系「兼任助理教授級兼任專家」,是本所專精於提供建築、營造、工程、不動產、政府採購等相關爭議及履約管理之法律服務。

【維冠設計圖沒問題,倒塌是巧合?】

一、緣起:
 
民國105年3月4日臺灣多家報紙紛紛以斗大標條報導「雖然外界認為結構設計是維冠大樓震垮主因,卻被台南市建築師公會推翻,經過討論做出設計圖沒問題,會倒塌是『一連串巧合』所致的結論,例如維冠是南北向,這次地震是東西向搖晃,造成結構不穩等。台南市建築師公會法律公益委員會副主委葉世宏表示,目前唯一可以追責維冠的部分,應該是偷工減料。」等語,本所李仁豪律師/建築師認為有補充說明之必要,謹撰文分享如下。
 
二、維冠事件之究責,是專業建築問題,不能被情感因素混淆:
 
(一)維冠金龍大樓倒塌罹難者達115人,是臺灣有史以來最多人因單一建築物倒塌而罹難事件,舉國同感悲傷。
 
(二)惟對於本案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之究責,係屬專業建築問題之釐清;詳言之,維冠金龍大龍新建時之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有否不足?主管機關,有無依法審查核發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建商,是否有履行法律上及契約上提供適合居住建築物之義務?建築師、土木或結構技師、營造廠、營造廠聘專任工程人員等,是否有依當時法令,各司其職?以至於,維冠金龍大龍在逾20年之使用期間,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有無依法負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義務?主管建築機關有無負依法派員檢查建築物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之義務?等。以上種種,都是要靠證據說話,而無法藉由情感解讀。
 
三、法務部應設置工程專業檢察官:
 
(一)基於建築工程之專業性及複雜性,營造業法第67-1條特別規定:「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工程專業法庭,由具有工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工程糾紛訴訟案件。」,要求國家設立工程專業法庭及法官。
 
(二)但為何負責刑事追訴之檢察官,國家不需要依照相同法理辦理之?
 
四、請檢察官及法官尊重專家意見:
 
(一)法律真諦在於勿枉勿縱,是非工程專業之檢察官及法官,面對專業而複雜之建築工程涉訟案件時,更應擺脫輿論壓力,並充分尊重專家意見,始能招致司法威信。
 
(二)就本案而言,台南市建築師公會本於專業,勇於提出專家意見,殊值贊許;但願,台南市建築師公會之聲音,能流入台南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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